104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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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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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70 全一頁
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別: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內政部與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之解釋有不同見解。試問遇此情形,內政部如
何作成解釋?行政院扮演的角色如何?可否聲請司法院統一解釋?試述之。(25 分)
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其法效力如何?其如何經由法制作業提
升該行政規則之法效力?(25 分)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部會組織與業務皆有所調整。內政部社會司部分業務移由衛生
福利部主管;部分尚留在內政部。就法制而言,其主管法律亦須有所變更,但修正
立法程序繁瑣,非短時間內所能完成;在未完成修正立法前,其權宜措施如何規定?
25 分)
目前地方政府和中央部會皆設有法制單位,但有些地方政府設立法制局或法務局而
以任務編組執行法制作業;有些地方政府則直接設立法規委員會。試問二者在法制
功能運作上有何不同?如就法制作業效能以何者為優?試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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