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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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公務人特種試警察人般警人員安全局國安全情報
112
退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
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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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立法院,政黨協商後所做成的決定,經常都成為後來院會所做之決
議,試說明其法律依據,並從我國立法院運作實況,論述本條規定之意
義與問題。30
二、我滿
天,在議事廳咆哮,並在臉書 PO 文嘲諷,遭縣議會停權三個月。某甲
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停權處分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維護議
員職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司法對議會自律權應予一定程度的尊重,
是「司法審查密度」的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做的決定,
不屬於司法審查對象。行政法院有受理某甲請求針對停權處分定暫時
狀態之假處分的權限。最高行政法院並認為:某甲停權期間無法出席定
期大會並行使議員職權,造成法律上不利益,受有重大損害,而具有急
迫性。據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某甲有理,裁定某甲可暫時行使職權並
出席議會。試分析本案並論述己見。40
三、為解決臺灣被稱為「行路地獄」之問題,甲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行經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駕駛人未減速至時速 20
公里以下者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乙市則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行經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
駕駛人未減速至時速 20 里以下者,得處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其累犯者並得吊銷其駕駛執照」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
定,論述甲市及乙市此二項地方立法之正當性與合法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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