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薦任
類科(別):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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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說明之,並針對
這些「事項」分別舉例說明。(25 分)
二、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章「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之規定,說明舉
行公聽會之時機、程序及效力。(25 分)
三、請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辦理事項與其住民
權利義務之規範設計。(25 分)
四、「國會不連續原則」之意涵為何?請說明該原則是否在現行法規條文中
具體化,及有無例外事項?(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