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簡任
類科(別):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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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之規定,說明其規範設計,
並請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之。(25 分)
二、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之規範設計。(25 分)
三、A市、B縣及 C縣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 1,000 公尺、990 公尺、800 公尺以上。請依
據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說明前揭 A市、B縣及 C縣自治條例之「不
同距離限制規定」是否符合中央法令或憲法之規定?(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項:「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
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 2點:「申請作業程
序: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 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
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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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於民國(下同)107 年5月10 日向 B縣C鄉公所提出農業用地容許
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書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將其所有坐落 C鄉系爭土地作雞舍等相
關畜牧設施項目使用,經 B縣政府審查後,認定系爭土地距離學校周界
少於 1,000 公尺,不符 107 年5月31 日修正生效後 B縣新設置畜牧場管
理自治條例(簡稱「本自治條例」)關於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學校周界
1,000 公尺範圍以上之規定,而駁回所請。就此,A表示不服,主張應
依申請時╱修正前為 300 公尺之規定為審查,故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前揭申請之案件,主要爭執係應如何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修正前後
之內容,列表比較如下:
本自治條例修正前後內容之比較
107 年5月31 日修正生效前 107 年5月31 日修正生效後
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
下列條件:……新設置畜牧場應
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
學校或住宅社區周界 300 公尺
範圍以上。
申請新設置畜牧場登記,應具備
下列條件:……新設置畜牧場應
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或
住宅周界 500 公尺範圍及學校
周界 1,000 公尺以上。
請依據法令及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詳述:B縣府作成處分,應否依修正
生效後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