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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高普解題講座
日期 時間 等級 考科 講師
7 月 18 日 (一) 19:00 普考 電子學 高 分
7 月 19 日 (二) 19:00 高普 法學知識、移民與戶籍法規、勞工行政與立法 廖 震
7 月 20 日 (三) 19:00 高普 圖資 陳琲潔
7 月 21 日 (四) 19:00 高普 政治學、勞資關係、勞工行政 郝 健
7 月 22 日 (五) 19:00 高普 運輸學、運輸管理、交通行政、運輸經濟 許博士
7 月 24 日 (日) 19:00 高普 行政學、現行考銓制度 胡 軍
7 月 25 日 (一) 18:00 高普 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社會工作 王 朝
務人員領導管理訓練,並統合訓練資源,以重建有系統之全國公務人力培訓機構體制,達成活化公務人力
資源發展之願景。
訓練制度建議
.重新設計晉升簡任官等資格條件: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之取得,應及早廢除升官等考試,一律改採
經由考績及升簡任官等訓練之方式辦理,且應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升簡任官等之基本條件,增設曾任
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 2年以上之經歷等條件,以陞遷歷練結合簡任升官等訓練,提昇簡任文官人力素質。
.限期廢止升官等考試。
.修訂取得同官等內較高職等資格條件:將現行年終考績結果 2年列甲等或 1年列甲等 2年列乙等即取得較
高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搭配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等第修正之設計,重新規劃較嚴謹之晉陞職等條件。
.建立快速陞遷機制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增列優等等第之設計,對考績特優者,例如高考二、三級考試及格
考績特優者,審慎規劃給予較快速升職等、官等及優先陞任之機會,縮短優秀公務人員晉陞時間,以強化
考績激勵及擇優陞遷之功能。
.適度規範內陞與外補比例研究規範各機關薦任以上職缺除考試分發之外,應訂內陞或外補之比例(如四分
之一),以活化機關人力。但對性質特殊機關,得予例外規定。
.擴大職務遷調範圍研議擴大職務輪調制度,及強化現行具職務歷練資歷及基層服務年資可酌予加分之陞任
評分標準制度,各類主管機關(如民政、財政、教育等)應建立全國各該類人員之遷調機制,鼓勵中央與
地方公務人員交流歷練,以拓展視野,培育幹才。並應落實現行一條鞭機關之職期調任制度。
綜上所論可知在公務人員考試、俸給與訓練之興革,有助我國成為現代化、民主化的國家,進而建立現代文明
的法治社會,其前提不可或缺,就必須要有健全而優質的現代化文官制度;擁有優質的文官制度,培育優秀的
公務人員,令渠等促進國家繁榮發展,增進人民福利,成為廉能效率為民服務之「公僕」,致力提升國家競爭
力,滿足人民生活的需求,以獲得人民的肯定與信賴。
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最近有以下重大的變革,試分別說明促成此項變革的原因,並提出個人對此項變革的評論:
退休種類改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和命令退休三種。
民國 101 年1月1日前「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者,仍得一次加發 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俗
稱55 專案)」。
任職滿 25 年申請自願退休之人員,須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才可以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年滿
60 歲。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答: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和命令退休等三種。
其立法變革原因為增訂「不適任現職者的淘汰機制」。99 年8月新法修定前,原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所訂的
退休種類只有「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兩種。惟考量目前公務機關確實存有部分公務人員不適任現職的
現象(例如久病不癒者、工作質量不符要求者),爰將現行「命令退休」條件再規範為「屆齡退休-年滿 65 歲
者之退休」與「命令退休-因久病不癒或工作質量不符要求者之退休」兩種。
此種立法實為因應現行政府機關中,公務人員因久病不癒或工作質量不符要求者,主管機關可妥為處理之法
源依據,實為顧及政府機關行政效能,解決公務人員因病或個人因素,不能再任公職的「退場機制」。
本案立法原因為現行「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者,得一次加發 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