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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高普解題講座
日期 時間 等級 考科 講師
7 月 18 日 (一) 19:00 普考 電子學 高 分
7 月 19 日 (二) 19:00 高普 法學知識、移民與戶籍法規、勞工行政與立法 廖 震
7 月 20 日 (三) 19:00 高普 圖資 陳琲潔
7 月 21 日 (四) 19:00 高普 政治學、勞資關係、勞工行政 郝 健
7 月 22 日 (五) 19:00 高普 運輸學、運輸管理、交通行政、運輸經濟 許博士
7 月 24 日 (日) 19:00 高普 行政學、現行考銓制度 胡 軍
7 月 25 日 (一) 18:00 高普 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社會工作 王 朝
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職務跨等之意義: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
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職務跨等之設計:現行人事制度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於民國 76 年01 月14 日實施時,為遷就簡薦委制之
職務跨列等級較長之情況,係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
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現行大多數職務均跨列數個職等,部分職務跨列官等。
四、
答:依考試法第二條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
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
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且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期限申請補訓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
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依序分配訓練。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時,各機關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得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自行遴用,並由分發機關轉請保訓會辦理訓練。
由上可知應備函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高普考分發機關),非銓敘部。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死亡,其成年子女除具有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可領月撫慰金外,成年子女
不符合領月撫慰金之規定,只能依法領取一次撫慰金。
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7-1 條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之
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
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依以上規定林科員雖為男性亦可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其子女需三足歲以下,夫妻需在不同時間分別辦
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