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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0520 
類    科: 人事行政
科    目: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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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因公涉訟的保障規定為何?某機關張姓單位主管因工作績效檢
討需要,於內部會議時大聲斥責一位余姓部屬,說他毫無工作能力,且工作怠惰,
根本不適任現職。余姓部屬認為張姓主管在開會的公眾場合羞辱他,讓他精神受到
創傷,無以見人,於是對張姓主管提起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訴訟,並請與會的同事出
庭作證。請問:張姓主管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為何?余姓部
屬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又為何?(25 分) 
二、考試院已研擬完成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 101 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據修正
條文,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乙等、丙等之獎懲與原規定有何不同之處,
試列舉比較之。(25 分) 
三、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救濟程序,有復審及申訴兩種,請試就下列狀況申述之: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在何種情況要提出復審,在何種情況要提
出申訴?兩者有何差異?(15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201 號及 312 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在那幾種情況,得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10 分) 
四、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敘述都有錯誤,請依法制規定指出其錯誤之處(需寫
出法規名稱及相關條文,無須寫條次)。(每小題 5分,共 25 分) 
公立學校校長、教務長是教授兼任,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大法官、監察委員、考
試委員都屬於政務人員,另各機關駐衛警察並非考試及格公務人員,所以均可不
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 
林候選人的太太是公務人員,卻在其先生競選活動時公然為其站臺,雖其未表明
公務人員身分,仍然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某公立學校總務組長掌管該校場地租借業務,於選舉期間,他僅將場地租借給某
一政黨候選人,其他政黨候選人來租借,一概拒絕,因學校並非政府機關,所以
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 
為了做到行政中立,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也不得兼任政黨職務。又公務人員
的身分並不因上下班而有不同,所以不但上班時間不可以參加政黨及政治團體活
動,即便是下班時間及放假日也不可以參加此類活動。 
公務人員參加競選係屬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所以競選期間不需要向服務機關請
假。又公務人員參選,其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會計,可以請他的所屬公務人員同事
兼任,比較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