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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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
張有為先生因故從薦任第八職等降調為薦任七職等之人事管理員,其任用規定: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
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
此限。
張有為先生的俸給支給及其規定:
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
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
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
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按題意張有為先生仍敘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技術或專業加給依八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則依第七職
等支給。
其年終考績列乙等之晉敘: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
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二、
按最新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
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
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 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事業職務。
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
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退休再任縣市議員、里長、立法委員須停領月退休金,因其為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由政府編
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退休在任東吳大學專任副教授不須停領月退休金,因其並非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提級之人員。
三、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之規定,校長及市長均適用此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