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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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高考三級行政法申論題解答
一、解答
公法上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章之規定,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係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依據
本法第 27 條第 1項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
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同法第 2項則規定: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故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故關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亦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之方式為之。
執行方法之規定:
間接強制方法: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 條第 1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而科處怠金之範圍依據同法第 30 條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
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第 1項)依法令或本於
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 2項)此外關於連續處怠金以促使相對人履行公
法上之義務本法第 31 條規定為「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第 1項)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第 2項)
直接強制方法: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 條第 2項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又我國行政執行法,係採取間接執行優先原則。依據本法 32 條之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代履行之規定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 條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第 1項)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
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 2項)
故而如依法應拆除足以影響飛行安全之障礙物工作物或其他相關建築物時應先依據行政程序法間接強
制之方法為之。如不能達成行政目的者,方得依據直接強制方法,加以執行。
二、解答
行政指導的意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之定義:「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
行為。」
依法行政原則與行政指導之關係:
依法行政原則,通說區分為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優位原則。以下分述之:
法律保留原則部分:
原則上而言,由於行政指導本身不具有強制性故原則上而言,行政指導不以有法律根據(作用法)為必
要。
行政指導之根據,係為行政機關之組織規範權限,亦即,行政機關得在其「事務管轄權」範圍內,實施行
政指導。
學說上主張如為具有規制性質之行政指導無法期待人民有拒不服從之任意性時則自應考慮以有法律根
據為必要。
法律優越之程序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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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第 2項)」即避
免不當報復或制裁之情形發生。
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
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
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可能之救濟途徑:
學說上區分為行政爭訟、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部分加以說明:
行政爭訟:雖不得提起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但學說上多主張得依法提起一般消極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學說上承認行政指導為廣義的公權力行使之行為,因此如因行政指導而導致相對人產生損害時,
宜許其提起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上而言,行政指導由於不具強制性故人民可選擇不接受指導因此應不得依據特別犧牲原
理主張損失補償惟如相對人因接受行政指導而有信賴事實與信賴利益之情形仍得主張信賴保護請求損失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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