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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高普解題講座
日期 時間 等級 考科 講師
7 月 18 日 (一) 19:00 普考 電子學 高 分
7 月 19 日 (二) 19:00 高普 法學知識、移民與戶籍法規、勞工行政與立法 廖 震
7 月 20 日 (三) 19:00 高普 圖資 陳琲潔
7 月 21 日 (四) 19:00 高普 政治學、勞資關係、勞工行政 郝 健
7 月 22 日 (五) 19:00 高普 運輸學、運輸管理、交通行政、運輸經濟 許博士
7 月 24 日 (日) 19:00 高普 行政學、現行考銓制度 胡 軍
7 月 25 日 (一) 18:00 高普 社會研究法、社會政策、社會工作 王 朝
100 高考三級行政法申論題解答
一、解答
公法上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三章之規定,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係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依據
本法第 27 條第 1項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
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同法第 2項則規定: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故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故關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亦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之方式為之。
執行方法之規定:
間接強制方法: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 條第 1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而科處怠金之範圍,依據同法第 30 條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
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第 1項)依法令或本於
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 2項)」此外,關於連續處怠金以促使相對人履行公
法上之義務,本法第 31 條規定為:「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第 1項)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第 2項)」
直接強制方法: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 條第 2項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又我國行政執行法,係採取間接執行優先原則。依據本法第 32 條之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代履行之規定: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 條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
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第 1項)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
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 2項)」
故而,如依法應拆除足以影響飛行安全之障礙物、工作物或其他相關建築物時,應先依據行政程序法間接強
制之方法為之。如不能達成行政目的者,方得依據直接強制方法,加以執行。
二、解答
行政指導的意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之定義:「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
行為。」
依法行政原則與行政指導之關係:
依法行政原則,通說區分為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優位原則。以下分述之:
法律保留原則部分:
原則上而言,由於行政指導本身不具有強制性,故原則上而言,行政指導不以有法律根據(作用法)為必
要。
行政指導之根據,係為行政機關之組織規範權限,亦即,行政機關得在其「事務管轄權」範圍內,實施行
政指導。
學說上主張如為具有規制性質之行政指導,無法期待人民有拒不服從之任意性時,則自應考慮以有法律根
據為必要。
法律優越之程序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