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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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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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51540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組:地政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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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試問:何謂該條規定之
「定著物」?並舉例說明之;倘買賣之標的為一「直接於土地上開挖土壤,形成池
狀,再於池底及四壁以石塊堆砌附著於系爭土地,以蓄養水產品」之「養魚池」,
是否亦屬「定著物」而應以不動產方式為法律行為之變動?(25 分)
二、甲之 B地借貸與乙使用,乙於其上興建 A屋一棟,乙將 A屋設定抵押權與丙銀行
以擔保消費借貸款,嗣乙未清償該借款遭丙聲請法院拍賣 A後,由丁拍定取得 A
屋所有權。試問:丁能否對甲主張依民法第 876 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25 分)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甲向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無力償還,丙銀行乃主張代位
甲,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進而代位甲對乙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
無理由?(25 分)
四、民 1225 條前段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
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試問本條情形於被繼承人以
死因贈與所為,致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有無適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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