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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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投標承攬丙機關之堤防工程,並於得標後將該工程轉包予丁公司
施作。甲為讓丁便於與丙行文之用,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便將甲之公司大
小章交付丁之法定代理人戊,告知其大小印章僅限於行文丙之用。戊嗣
後向庚碎石場訂購預拌混凝土,戊並在與庚簽訂之預拌混凝土合約書上
蓋用甲之公司大小章。今庚已依約供應預拌混凝土,惟未獲清償貨款,
戊已不知去向。問庚訴請甲給付貨款,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名下有 A地,甲於該地上蓋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B建物。其後,甲因積
欠乙借款未還,乙即訴請甲清償債務,並於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後,聲
請法院查封、拍賣甲之 A地,嗣由丙拍定。今丙訴請甲拆除 B建物、並
返還 A地,是否有理?(25 分)
三、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地,應有部分均等。由於四人不能協議決定
A地之分割方法,乙又於協議分割未果後死亡,乙遺有母戊、妻庚、子
辛。今丁向法院訴請甲、戊、庚、辛、丙分割 A地,是否有理?(25 分)
四、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未有所出,乃共同收養一子丙。甲又與已婚
之丁女過從親密,兩人生下戊女,甲對戊疼愛有加。甲於民國(下同)
108 年5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同年 8月甲又分別贈與丁、
戊各 300 萬元。嗣乙向庚銀行借款,甲同意擔任乙之連帶保證人,乙之
後無力償還其對庚的 500 萬元債務。甲嗣於 110 年7月死亡,留下 300
萬元財產,乙旋依法拋棄繼承。問誰是甲之繼承人?今庚向法院訴請甲
之繼承人就上開 500 萬元債務負清償責任,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