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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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別:三等考試
科:地政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2260
頁次:
1
1
一、甲將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借給朋友乙,過了 6個月都未請求乙返還。
某日乙缺錢花用,心想甲大概忘了此事,故乙擅自將該電腦以 5,000
賣給丙,並已完成交付,丙不知乙並非電腦之所有人。請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5,000
20 分)
若乙向甲借用筆記型電腦後經過 3個月,乙受監護宣告。乙同樣在 6
個月後擅自將電腦賣給丙則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
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20 分)
二、甲在民 85 11日發現 A地荒廢已久四周無人決定在此生活,
靠著蒐集廢棄之建建成了一棟可遮風避雨的 B其後甲居住於此
甲於 105 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女兒乙。A地之所有人(亦為登
107
31日向乙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乙抗辯其已 107 21日向地政
機關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申請,故已時效取 A地之地上權
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三、甲男、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甲為達離婚目的,向乙謊稱甲父丙、甲母丁
同意兩人離婚並願為見證人,甲擅自代簽丙、丁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
乙無奈之下同意離婚,在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其後甲與戊女
結婚,又過了一年,戊生一女己,甲、戊、己享受天倫之樂。惟甲不幸
於民國 104 12 1遭逢車禍之遺產僅 A戊於 105
31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 A地之繼承登記,登記為戊、己之
公同共有。試問:乙在 108 12 1日對戊、己主張自己是甲之繼承
人,並要求戊、己塗銷繼承登記,是否有理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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