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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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三等考試
科: 地政
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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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因精神障礙,被法院依法為監護宣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在受監護宣告前,甲於無意識狀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所為之行為致
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2 分)
在受監護宣告後,法院依法撤銷該宣告前,甲於有意識狀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
是否有效?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3 分)
二、甲因經商失敗,負債累累,為逃避債權人查封拍賣,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
將其所有之建地一筆,移轉登記予其友人乙。請依下列不同情況,附具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在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將建地登記予乙後,該建地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所有?(5分)
若乙因車禍死亡,其善意的繼承人丙,依規定繳納遺產稅、辦妥繼承登記後,該
地屬於何人所有?(10 分)
若乙因車禍死亡,其善意繼承人丙,辦妥繼承登記之後,為了擔保消費借貸債權,
以該建地為標的物設定抵押權予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經辦妥抵押權登記。丁是否
取得抵押權?(10 分)
三、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
押權予某銀行,向銀行借款。其後共有人經該銀行同意協議分割共有物,惟因共有
土地面積太小,以共有土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乃約定由甲、乙各分得共有物的
二分之一,並約定甲、乙依時價補償丙。請問:
在協議分割,共有人甲、乙各於何時取得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5分)
於共有物分割之後,該銀行之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何?(10 分)
丙就補償金額債權對於甲、乙各自分得之部分,得為如何之主張?其與銀行之抵
押權,何者順位優先?(10 分)
四、乙女與甲男結婚,生下 A女,從 A女出生日回溯推算,乙之受胎係在甲、乙婚姻
關係存續中,其間乙與丙男,過往甚密。請回答下列問題:
A女究竟視為或是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12 分)
若經鑑定證實 A女是乙女、丙男所生,且丙男有按月給付生活津貼予乙女之事實,
但是丙男不願認領。乙女得否代理 A女提起認領之訴?(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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