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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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90 年1月1日向乙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雙方
約定甲應於 92 年1月1日清償全部借款,借貸期間每個月利息 1萬元。
甲於 92 年1月1日雖未清償借款,但仍依約定支付利息,直到 95 年1
月1日為止,即自 95 年2月1日起始未支付利息。乙於 108 年2月請
求甲返還借款 100 萬元及利息,甲則以消滅時效為由拒絕給付。請附理
由說明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0 萬元之債權,於清償期屆至後,對乙起訴請求返還
借款。乙為避免被法院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
房屋(以下簡稱為 A屋)出售於丙,並將 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
下。嗣後,丙因病去世,丙之子丁不知乙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
意無過失誤認繼承 A屋之所有權。乙主張乙與丙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丁塗銷 A屋之
所有權登記;丁則抗辯稱,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丁已經根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第2項之規定,善意取得 A屋之所有權。請附理由說明,乙之主
張與丁之抗辯,何者有理由?(25 分)
三、甲女有二個男朋友,先與乙男友訂立婚約,後與丙男友結婚。乙主張甲
重婚,故甲與丙之結婚無效。丙則主張甲與乙僅訂立婚約,並未結婚,
故乙非甲之配偶,所以甲無重婚。請附理由說明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
理由?(25 分)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丁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男;戊男尚未結婚。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8月
8日死亡,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尚留下遺產現金新臺幣 120 萬
元。丙女於 108 年5月5日死亡,而丁男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由何人
繼承?分別繼承多少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