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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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507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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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90 11日向乙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雙方
約定甲應於 92 11日清償全部借款借貸期間每個月利 1萬元
甲於 92 11雖未清償借款,但仍依約定支付利息,直到 95 1
1日為止,即自 95 21起始未支付利息。乙於 108 2
求甲返還借款 100 萬元及利息,甲則以消滅時效為由拒絕給付。附理
由說明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0 萬元之債於清償期屆至後對乙起訴請求返還
借款。乙為避免被法院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
房屋(以下簡稱為 A屋)出售於丙並將 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
下。嗣後,丙因病去世,丙之子丁不知乙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
意無失誤認繼 A之所有權。乙乙與丙有通虛偽意思
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求丁塗銷 A
所有權登記丁則抗辯稱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但書之規定謀虛
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且丁已經根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2項之規定善意取 A屋之所有權附理由說明乙之主
張與丁之抗辯,何者有理由?(25 分)
三、甲女有二個男朋友,先與乙男友訂立婚約,後與丙男友結婚。乙主張甲
重婚,故甲與丙之結婚無效。丙則主張甲與乙僅訂立婚約,並未結婚,
故乙非甲之配偶,所以甲無重婚。請附理由說明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
理由?(25 分)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丁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男;戊男尚未結婚。甲於民國(下同)109 8
8日死亡,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尚留下遺產現金新臺幣 120
元。女於 108 55日死亡,而丁男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由何人
繼承?分別繼承多少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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