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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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等考試
地政
民法
包括總則
物權
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460
頁次
1
1
一、甲向乙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服務,雙方約定:「限制退租期間 30
30 個月期間限選用 1399 型以 4G 手機方案資費如違反專案資
之規定或退租或被銷號時,申請人應支付乙電信公司終端設備補貼款新
臺幣以下同)2萬元並按比例逐日遞因甲於未滿合約限制期
間即未依約繳納電信亦未至門市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至民(以下
同)104 116 視為終止行電話服務契約。乙電信公司於 109
21日對甲提訴訟請求給付補貼款 2甲在法院開庭時主張
本件時效已經消故無須給付乙電信公司費用是否有理由?30 分)
二、甲、乙、 3人於父丁死亡後,在民國(以下同)112 21日依法
繼承 3百坪 A土地(下稱 A,惟丁生前自 80 11日與好友戊
訂定未定有期限契,將前揭所有 A地設定地上權予戊現甲
A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中丙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甲
3人終止與戊之地上權,依法有無理由?40 分)
三、因失智症、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若未受輔助
宣告,而意識清楚、對答如流,其為遺囑公(認)證之請求,公證人應
否受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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