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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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36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乙代理甲處理 A土地事宜,乙因受丙脅迫,將 A土地以低於市價 100 萬元之價格出
售於丙,並辦理移轉登記。試問:
甲發現此一情事後,得如何維護其權益?(15 分)
若丙於甲主張前已將土地出售給善意之丁,並完成移轉登記程序。丁是否取得 A
土地所有權?(10 分)
二、甲為經營旅館,向乙借貸 600 萬元,並於甲之 A土地上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款項
籌措完備後,甲於該土地上建造完成 B房舍一棟,以作為旅館之用,但經營之初開
支龐大,甲因此向丙借貸 300 萬元,並於 A土地與 B房舍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為
提升服務品質甲於 B房舍後增建 C副樓作為健身房游泳池餐廳等用途
若甲未清償乙、丙之貸款,乙、丙應如何實行其抵押權?(15 分)
B房舍與 C副樓因大火全燬,且甲有投保火災險,乙、丙得否就保險金維護其
權益?(15 分)
三、甲有婚生子女乙與養子丙,惟乙、丙成年後與甲甚少往來。甲重病住院期間,均由
好友戊照顧,臨終前囑託戊代為照料愛犬可樂,並答謝戊之陪伴照顧,甲遂由戊、
護士庚、辛和醫生丁見證、記錄與簽名作成代筆遺囑,遺囑內容為:「多年來僅可
樂不離不棄因此本人甲終止與丙之養子女關係亦不分配遺產給乙本人名下 A
B房屋二間與存款 100 萬元,未來均歸戊所有,盼能好好照料可樂。」 AB房屋之
價值分別為 600 萬元與 500 萬元試問本件遺囑是否有效?乙丙二人就甲之 A
B二屋及存款,得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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