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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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及稅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340
別:原住民族特考
別:三等考試
組:地政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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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 88 年間因經營珠寶批發而與乙相識,成為男女朋友後自 92 年間起共同經
營珠寶店,於 94 年間同居生下一子丙,為辦理其出生登記,甲、乙於 97 910
日辦妥結婚登記。自 100 7月初起,甲、乙經常就離婚及分配房屋問題發生爭
執,甲乃於 100 10 14 日雙方爭吵後簽立字據約明:「我甲今天答應 A屋給與
乙,店裏些許貨歸給甲,至於小孩歸乙,以後要看小孩,或載小孩出來玩,不可以
不給看」,甲、乙均在字據上簽名,未辦理離婚登記。後來乙主張甲、乙未舉行結
婚之公開儀式,甲填寫結婚證書亦有不實,於 102 10 16 日起訴確認婚姻無
效,乙於 102 11 月間提出離婚協議書,甲並未簽名。試問:
乙請求甲將 A屋移轉登記給乙,有無理由?(30 分)
男女如純為取得配偶身分,而辦理結婚手續者,其結婚是否有效?夫妻離婚者,
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生前於民國 98 10 月間將當時其所有之 A屋贈與其配偶乙,並辦畢贈與移轉登
記。甲於同年 12 月間死亡,甲、乙所生之丙,經甲、乙扶養至大學畢業,有資訊
專長,自幼住在 A屋。甲死亡後,丙主張甲生前曾表示將 A屋留給丙,乙並未反
對,故甲不可能贈與 A屋予乙,並主張 A屋應由乙、丙共同繼承或應歸扣,雙方
發生爭執。試問:
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或其他原因而變動者,各應具備何種要件?(25 分)
丙主張與乙共同繼承 A屋或應歸扣,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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