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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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二人為兄弟,皆已成年。甲因發生意外腦部受創而受輔助宣告,
由乙擔任其輔助人。二人自父親處共同繼承 A地,甲並單獨擁有 B屋之
所有權,試問:(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甲受輔助宣告之法律效力為何?
甲未得乙之同意逕行辦理 A地之繼承登記時,其效力如何?
乙以甲代理人之地位,與丙就 B屋成立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
為何?
二、甲乙兩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約定由甲提供材料交由乙做成工藝
品,完成後甲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為擔保該筆報
酬債權,由甲提供 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108 年乙交付完成之工藝品給
甲,並請求甲支付 100 萬元報酬,但甲告知目前周轉不靈,乙遂作罷。
至113 年9月1日,乙想起甲尚未付款,即起訴向甲請求。請附理由回
答:甲可否拒絕付款?乙應如何行使權利?(30 分)
三、A有甲、乙、丙、丁、戊五名子女,及甲所生之孫女 C一名。於 105 年
間,A贈與 2億元現金,資助甲創業;又因孫女 C結婚,於 109 年間購
贈價值 1.5 億元之豪宅給孫女 C作為結婚賀禮。110 年間 A有感於身罹
重病恐不久人世,遂立下自書遺囑,將價值 20 億元之全部遺產留給長子
甲,其餘子女不得與其爭產。3個月後,A病逝時,擁有價值 20 億元之
財產,並對 B銀行負有 7億元之債務。遺囑管理人公布 A之遺囑,乙丙
丁戊四人譁然,起訴主張 A為自書遺囑時已陷於無意識狀態,爭執該遺
囑之效力。經法院審理後,認定 A之自書遺囑為有效之遺囑確定。試問:
乙、丙、丁、戊四人可如何主張其權利?(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