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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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4106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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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二人為兄弟,皆已成年。甲因發生意外腦部受創而受輔助宣告,
由乙擔任其輔助人二人自父親處共同繼 A甲並單獨擁有 B
所有權,試問:(每小題 10 ,共 30 分)
甲受輔助宣告之法律效力為何?
甲未得乙之同意逕行辦 A地之繼承登記時,其效力如何?
乙以甲代理人之地位,與丙就 B
為何?
二、甲乙兩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約定由甲提供材料交由乙做成工藝
品,完成後甲給付乙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為擔保該筆報
酬債權,由甲提供 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108 年乙交付完成之工藝品給
甲,並請求甲支付 100 萬元報酬,但甲告知目前周轉不靈,乙遂作罷。
113 91日,乙想起甲尚未付款,即起訴向甲請求。請附理由回
答:甲可否拒絕付款?乙應如何行使權利?(30
三、A有甲、乙、丙、丁、五名子女,及甲所生之孫 C一名。於 105
A贈與 2億元現金,資助甲創業;因孫女 C結婚, 109 間購
贈價值 1.5 億元之豪宅給孫女 C作為結婚賀禮。110 年間 A有感於身
重病恐不久人世遂立下自書遺囑將價值 20 億元之全部遺產留給長子
其餘子女不得與其爭產3個月後A病逝時擁有價值 20 元之
財產 B銀行負有 7億元之債遺囑管理人公布 A之遺囑
丁戊四人譁然起訴主 A為自書遺囑時已陷於無意識狀態爭執該遺
囑之效力法院審理後認定 A自書遺囑為有效之遺囑確定試問
乙、丙、丁、戊四人可如何主張其權利?(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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