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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7104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乙先假冒甲之名,藉由偽造 A豪宅所有人甲之身分證,設置 A房地之印鑑卡。乙嗣
後再假冒甲之名,就該房地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
丙,乙執此向丙借款 6000 萬元,丙將款項如數匯入乙指定之帳戶,經乙提領一空。
嗣該借款遲未清償,甲發現上情,拒絕承認。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對丙、丙對
乙各有何權利可資主張?(35 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兩人身無分文,白手起家,育有丙、丁、戊三女。丙已婚,育有
庚、辛二子,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1月病歿,庚向法院聲明拋棄對丙之繼承權。
甲嗣於 105 年5月死亡,丁、戊對庚表示其既已拋棄對其母之繼承權,自無權分受
祖父遺產。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遺有財產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乙則
有銀行存款 6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5 分)
三、甲於民國 80 年向建商乙買受某公寓大廈 5樓之 A房地,乙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在
該大廈樓頂加蓋違章建物,並交由甲使用,當時無其他住戶抗議。經過三年,因買
受而繼受取得該大廈 4樓B房地之新住戶丙,訴請法院命甲拆除樓頂加蓋之違章建
物,並將該樓頂平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是否有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