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40 全一頁
考試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甲男與乙女交往,乙女因而未婚懷孕,雙方簽立之切結書記載:「乙所懷係私生子,
甲慎重提醒宜予墮胎,未婚生子對任何家庭都是傷害,若乙堅持產下,以後一切
扶養責任自行負責。縱令甲之後有給孩子扶養費,孩子亦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15 分)
甲女於離婚後單獨養育乙、丙二子,甲獨自負擔乙、丙於成年以前之生活費用,
以及成年後因補習、重考及就讀牙醫系期間之所有費用。俟乙、丙成年後就讀大
學二年級時,甲與其二子簽立協議書,約定:「甲唯恐老來仰人鼻息,乙、丙同意
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至甲出資之牙醫診所執業,以攤還甲所支出之扶養費用,
乙、丙承諾把收入純利的百分之六十按月逐次攤還至新臺幣 5000 萬元為止。日後
如乙、丙之婚姻對象與甲商討或孝心感人,甲將斟酌減少上開金額。甲之存款、
房地產概由乙、丙兩兄弟平分。」(1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地,應有部分均等。丙擅自在 A地上興建 B屋,嗣丙因急需
融資,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逕將其 A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丁銀行。
後遭法院拍賣其應有部分,由戊拍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主張丙逕將其 A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之行為無效,是否有理由?
(15 分)
戊訴請丙拆除 B屋並返還 A地於共有人全體,丙抗辯其乃基於法定地上權而占有,
孰為有理由?(20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女丙,甲嗣於民國(下同)91 年9月間死亡。經查甲與前
妻生有丁、戊、庚三名子女,甲生前為自書遺囑,寫下「本人所有全部財產(A地
與B屋),由丁、戊及庚平均取得」之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而是先行影
印6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次查乙、丙於 91 年10 月上旬知悉遺囑內
容,丁、戊、庚三人後於 94 年6月間依遺囑所示方式分配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自書遺囑之效力為何?(15 分)
乙、丙主張甲之遺囑侵害其特留分,爰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戊、庚抗辯該扣減
權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孰為有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