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身心障礙特考 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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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40 全一頁
考試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甲男與乙女交往乙女因而未婚懷孕雙方簽立之切結書記載「乙所懷係私生子,
甲慎重提醒宜予墮胎,未婚生子對任何家庭都是傷害,若乙堅持產下,以後一切
扶養責任自行負責縱令甲之後有給孩子扶養費孩子亦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15 分)
甲女於離婚後單獨養育乙、丙二子,甲獨自負擔乙、丙於成年以前之生活費用,
以及成年後因補習、重考及就讀牙醫系期間之所有費用。俟乙、丙成年後就讀大
學二年級時,甲與其二子簽立協議書,約定:「甲唯恐老來仰人鼻息,乙、丙同意
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至甲出資之牙醫診所執業以攤還甲所支出之扶養費用,
乙、丙承諾把收入純利的百分之六十按月逐次攤還至新臺幣 5000 萬元為止。日後
如乙、丙之婚姻對象與甲商討或孝心感人,甲將斟酌減少上開金額。甲之存款、
房地產概由乙、丙兩兄弟平分。」15 分)
、甲、乙、丙 A地,應有部分均等。丙擅自在 A地上興建 B嗣丙因急需
融資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逕將其 A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丁銀行。
後遭法院拍賣其應有部分,由戊拍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主張丙逕將其 A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之行為無效,是否有理由?
15 分)
戊訴請丙拆除 B屋並返還 A地於共有人全體抗辯其乃基於法定地上權而占有
孰為有理由?(20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女丙,甲嗣於民國(下同)91 9月間死亡。經查甲與前
妻生有丁、戊、庚三名子女,甲生前為自書遺囑,寫下「本人所有全部財產(A
B屋)由丁戊及庚平均取得」之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而是先行影
6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次查乙、丙於 91 10 月上旬知悉遺囑內
容,丁、戊、庚 94 6月間依遺囑所示方式分配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自書遺囑之效力為何?(15 分)
乙、丙主張甲之遺囑侵害其特留分,爰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戊、庚抗辯該扣減
權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孰為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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