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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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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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X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 X之祀產,遭訴外人 Y無權處分,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 X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 767 條
第1項、第 828 條第 2項準用第 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
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另有派下員丙,將甲、
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
訴訟」)。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
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
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
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
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
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
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二、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甲,並交付 A屋,其理由略為:甲之父親 X於民國(下同)100 年3月
1日出資向 Y購買 A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於111 年初過世後,甲
始知此事,已於 111 年3月1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
(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如乙抗辯:X另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
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然甲否認另有繼承人丙。法院應
如何處理?
於訴訟繫屬中,如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
之?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 A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
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