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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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380
頁次
1
1
一、甲為 X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 X祀產遭訴外人 Y無權處分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 X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 767
1項、第 828 條第 2準用第 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
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有派下員丙,將甲、
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
訴訟」。問:(每小 25 分,共 50 分)
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
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
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
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於受敗訴判決後
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
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
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二、甲起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辦理所有權移
A由略 X100 3
1日出資向 Y購買 A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X111 初過世後,
始知此事,已 111 31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問:
(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如乙抗辯:X有繼承人丙,未與甲共同起訴,故該訴訟為當事人不
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然甲否認另有繼承人丙。法院應
如何處理?
准許
之?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將 A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
登記,甲得否持該判決對丁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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