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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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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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
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乙(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
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
給付地為甲的住所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不能的賠償120萬元
及其法定利息。
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
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
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並於理由
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
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
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向該第二審法院提
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
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
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
試問:
一、臺中地方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甲的起
訴及乙的反訴,是否有管轄權?(30分)
二、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
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三、乙就本訴及反訴的判決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符合上訴第三審關於
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