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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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58
0
頁次
1
1
(住所地在臺中市)認為乙已經答應因契約債務的給付不能賠償自己(甲)
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住所地在南投縣)否認有債務不履行
及同意賠償的情事。因甲不能順利從乙得到自己想要的賠償,遂以雙方約定
地為住所向臺方法請求能的120萬元
及其法定利息。
於言詞辯論期日,乙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預備聲明,如法院認被告對原告
有負系爭債務120萬元,以原告甲對被告所負貨款債務300萬元為抵銷。言詞
辯論終結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於理由
中表示,乙未能證明其用以主張抵銷的債權存在。乙對此敗訴判決不服,於
上訴期間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第二審上訴狀,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惟未在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
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就主張抵銷的債權剩餘部分180萬元該第二審法院提
起反訴聲明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乙180萬元乙於第二審程序均受敗
訴判決後,對本訴及反訴的第二審判決一併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
上訴狀仍未載明上訴理由。
試問:
臺中地方法院及其第二審上訴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於甲的起
訴及乙的反訴,是否有管轄權?(30分)
乙於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的上訴狀內均未記載上訴理由原裁判法
院應如何處理其上訴?(30分)
本訴判決起第是否訴第關於
上訴利益數額的規定?(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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