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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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580
頁次
1
1
一、X110 111 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給付 X臺幣(下
同)50 萬元,事實陳述:Y109 11 X借款 50 萬元,約
借期 1年,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在法院開庭前X110 210
日將其對 Y之該筆借款債權讓與 Z並通知 Y
XY之訴訟上,如 Y抗辯 X讓與其借款債權予 Z,不得請
返還,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Z110 35日另行對 Y起訴主張 ZX受讓其對 Y50
元借款債權,請求法院判命 Y給付 Z 50 萬元。Y抗辯 Z之訴與 X
前訴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X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A地交還 X,事實及理由陳述:A
X所有, Y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法院判決 Y訴確定後,XA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否持 X
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法院強制執行 YA地交 Z25 分)
法院判決 X敗訴確定後,X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Y
請求法院判命 YA地交還 Z主張 Y無權占用 Z所有之 A
Y抗辯 Z訴之訴訟標的為 X前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予駁回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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