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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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於110 年1月11 日對 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給付 X新臺幣(下
同)50 萬元,事實陳述:Y於109 年1月1日向 X借款 50 萬元,約定
借期 1年,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在法院開庭前,X於110 年2月10
日將其對 Y之該筆借款債權讓與 Z,並通知 Y。
在X對Y之訴訟上,如 Y抗辯 X已讓與其借款債權予 Z,不得請求
返還,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Z於110 年3月5日另行對 Y起訴,主張 Z從X受讓其對 Y之50 萬
元借款債權,請求法院判命 Y給付 Z 50 萬元。Y抗辯 Z之訴與 X之
前訴為同一事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X對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 Y將A地交還 X,事實及理由陳述:A地
為X所有,被 Y擅自占用,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
法院判決 Y敗訴確定後,X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得否持 X
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Y將A地交還 Z?(25 分)
法院判決 X敗訴確定後,X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Z。Z對Y起
訴,請求法院判命 Y將A地交還 Z,主張 Y無權占用 Z所有之 A地。
Y抗辯 Z所訴之訴訟標的為 X前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予駁回,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