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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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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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主張其所有之違章建築房屋被乙無權占用,乃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以
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應返還該屋給甲。由於乙主張其
係向甲購買該屋,雖未登記,但兩人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提出契約
為證。此外,乙更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屬於乙。
若甲於訴訟中承認確有和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之事,但辯稱並未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其仍為該屋之所有權人,問:法院對甲和乙提起
之訴應如何作出判決?(30 分)
承前問題,若甲於乙提起反訴後,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該屋所有權屬
於甲,問:甲追加之訴是否合法?(20 分)
二、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
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
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
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
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
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20 分)
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
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