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稅務特考 三等 財稅法務(臺北市)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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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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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00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
務人員考試、
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
試及
100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53660
別: 三等稅務人員考試
類(科)別: 財稅法務
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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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分別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受訴的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臺中市民甲主張因稅務資料錯誤而溢繳稅款,以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T
(所在地:臺中市)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依不當得利關係,
命被告返還原告所溢繳的稅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餘元。(10 分)
丙於民國 98 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丁請求為 L給付,遭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
回,並於上訴第二審後撤回其起訴,就此撤回丁始終未有任何表示。民國 99
丙再向管轄法院起訴丁,為同一的 L給付請求。(15 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甲、乙間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
及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 400 萬元。甲主張,原為其所有的 L地,為乙設定最高限
500 萬元抵押權後,甲、乙間並無任何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發生,乙卻以 C法院
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 L地,並以抵押債權人地位,按底價
700 萬元予以承受,並受價金分配 400 萬元,爰請求確認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
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命乙返還 400 萬元本息的判決。試問:
甲合併提起之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三、試分別附理由就下列情形,說明上訴法院對於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市),請求償還借款 80 萬元,因無理
由而受敗訴判決。甲未上訴,甲的債權人丙以行使民法第 242 條的代位權為理由,
代位甲提起第二審上訴。(10 分)
丁起訴戊,請求返還 S物。戊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第一審法院依原告丁的
聲請由丁一造辯論而為丁勝訴的判決。戊以該判決違法,依法提起上訴。(15 分)
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A物,受敗訴的本案判決。甲於民國 99 12
23 日收受判決書的送達,依法提起上訴後,於 100 31日合法向臺灣高等法院
撤回上訴。嗣後,如甲擬以該第一審判決的「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理由提
起再審之訴。試問:如該再審之訴無在途期間的問題,甲至遲應於何日向何管轄法
院提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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