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00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
務人員考試、
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
試及
100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53660
等 別: 三等稅務人員考試
類(科)別: 財稅法務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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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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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分別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受訴的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臺中市民甲主張因稅務資料錯誤而溢繳稅款,以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T
(所在地:臺中市)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依不當得利關係,
命被告返還原告所溢繳的稅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餘元。(10 分)
丙於民國 98 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丁請求為 L給付,遭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
回,並於上訴第二審後撤回其起訴,就此撤回丁始終未有任何表示。民國 99 年
丙再向管轄法院起訴丁,為同一的 L給付請求。(15 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甲、乙間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
在,及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 400 萬元。甲主張,原為其所有的 L地,為乙設定最高限
額500 萬元抵押權後,甲、乙間並無任何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發生,乙卻以 C法院
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 L地,並以抵押債權人地位,按底價
700 萬元予以承受,並受價金分配 400 萬元,爰請求確認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
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命乙返還 400 萬元本息的判決。試問:
甲合併提起之該 400 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三、試分別附理由就下列情形,說明上訴法院對於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市),請求償還借款 80 萬元,因無理
由而受敗訴判決。甲未上訴,甲的債權人丙以行使民法第 242 條的代位權為理由,
代位甲提起第二審上訴。(10 分)
丁起訴戊,請求返還 S物。戊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第一審法院依原告丁的
聲請由丁一造辯論而為丁勝訴的判決。戊以該判決違法,依法提起上訴。(15 分)
四、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A物,受敗訴的本案判決。甲於民國 99 年12 月
23 日收受判決書的送達,依法提起上訴後,於 100 年3月1日合法向臺灣高等法院
撤回上訴。嗣後,如甲擬以該第一審判決的「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理由提
起再審之訴。試問:如該再審之訴無在途期間的問題,甲至遲應於何日向何管轄法
院提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