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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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考試時間
2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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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560
頁次
某甲與乙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大安區某段某小段某地號及某地號等
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
核准分單繳納民國(下同)111年地價稅並核定某甲應繳納系爭土111
地價稅新臺幣(下同7,500,惟某甲繳納期限屆滿30仍未
繳納大安分處乃依法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計算數額後函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下稱A嗣經該分署以
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戊不得向某甲清償某甲亦不得收取或為其他處
(下稱B執行命令甲不服大安分處A函,主張其已繳納上開稅款
主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請臺北分署撤銷B執行命令並賠償其因執行命
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您為本件訴願案件承辦試問本件A
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又如某甲係對臺北分署B執行命令提起
家賠償部分,於訴願決定應擬如何處理?(25分)
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
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
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
罰鍰並於111120(週一)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1112
1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
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
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
某甲不服111311(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
稅局於同年月15(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
逾期?(5分)
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5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
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6(週一)赴郵局寄
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
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
設若訴願針對某提起訴願為體之回決定並於111630
日合法達某該訴願某甲不11191(週四親向法
院遞送銷訴之行政訟起法院是否應體之判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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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97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
為主張者不在此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決定理由與主文顯
有矛盾者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
決定者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訴願之代理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決定基礎之證物偽造或變造者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
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
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第1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訴
算。(第3項)」某甲依前揭規定,對駁回其不服課稅處分之訴願決定,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再遭駁回某甲得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
定,提起訴願或申請訴願再審?可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
受賄罪為由,再就原訴願決定提起再審?其結果依行政院111年送請立法
院審議之訴願法修正草案,有無不同?試申述之。25分)
司)108事業450
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3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04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
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910日函
詢臺中地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101日函復因甲
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區國稅
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31101015
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記救濟
程序後(下稱A函)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
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
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
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
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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