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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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考試時間
2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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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大學體育館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有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活
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14條之13項規派員檢查甲大學體育館時
甲大學拒絕配合主管機關遂依消防法第41條之12項規定強制檢查甲
大學體育館並以A函處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主管
機關強制檢查後認甲大學違反第14條之12項所定辦法依消防法第
41條之11項規定,以B函處甲大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請問:
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法律性質為何?(10分)
甲大育館權人主管強制措施如何
政救濟?15分)
甲大學不服B函處分而提起訴願,主張依消防法第41條之11項規定,
得按次處罰,性質為執行罰,故應先命甲大學限期自行改善(告戒)
而未履行,方得按次處罰。甲大學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14條之1
(第1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
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第2前項申請可之程序應備護措審核
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遵行之辦由中央主關定
(第3項)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1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並應
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條之1
(第1項)違反第14條之11項或第2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
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14條之13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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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因辦建院畫向關申助獲雙方
款給政契嗣後長照積欠程款其所
遭法院查無法如期始營管機乃以A函通知甲長照中
,解爭補給付契約請求交付助款
約金。請
甲長心拒還已之補及給金,機關
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強制執行?(15分)
甲長照中心不服A函之通知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可否提起訴願?
15分)
甲公司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經主管機關以A函予以否准甲公司於訴願程
序中有以下主張,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
主管機關作成否准處分前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予以撤
銷。對此,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為何?(20分)
A函中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該處分應予以撤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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