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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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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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大學體育館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有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活
動。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派員檢查甲大學體育館時,
甲大學拒絕配合,主管機關遂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2項規定,強制檢查甲
大學體育館,並以A函處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主管
機關強制檢查後,認甲大學違反第14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遂依消防法第
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以B函處甲大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請問:
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法律性質為何?(10分)
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不服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措施,應如何提起行
政救濟?(15分)
甲大學不服B函處分而提起訴願,主張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
得按次處罰,其性質為執行罰,故應先命甲大學限期自行改善(告戒)
而未履行,方得按次處罰。甲大學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14條之1:
(第1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
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第2項)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
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1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
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條之1:
(第1項)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或第2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
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14條之1第3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