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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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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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560
頁次
一、某甲在臺北市自宅頂樓搭建一處空中花園,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遭
鄰居檢舉由建築主管機關現場履勘後,認定為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作
A行政處分命其拆除某甲認為該處分之作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
會,同時處分所命拆除之建物亦有誤植所在位置之情形,係屬無效之行
政處分。於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規定,未經訴願程序即向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處分無效。該案在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之
際,法官行使闡明權限,表示該案應當不至於構成「無效」行政處分,
至多僅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某甲擬在高等行政法院將本案訴之聲
明變更為「請求撤 A行政處分」。試問:
本案某甲所提訴原本所提「確認訴訟」與擬變更「撤銷訴訟」
言,二者訴訟標的是否相同?(15
本件變更聲明為「請求撤銷 A行政處分」是否合法?(10
二、納稅義務人某戊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某年度所得之課稅處分,納稅
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因主張國稅局就所得屬性判斷錯誤有所不法
是提起復查,失敗後提起訴願。訴願審議機關經審理後,認為某戊之主
張確有所本,於是撤銷原本之課稅處分,發回臺北國稅局。詎料,臺北
國稅局在發回後之程序中,不僅認定原本所作成之課稅處分並無違法,
同時應納稅額還不止原本的 50 萬元於是重新作成處分課徵某戊新
52 萬元之稅捐。試問此一重新作成之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三、某直轄 A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
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
通過A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
定古民某該市宅一與建都更。詎
竟為 A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
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
主張定為定古之行處分行政院經認定
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
代號
2560
頁次
為:A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 A市文
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
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
處分。試問 A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
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
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25
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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