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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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36
頁次
一、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 36 號碼
頭新建工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
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
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
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
公司裁處新臺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
違反環保法令行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
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
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
二、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
行署臺分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分署辦理該行事
書面通乙公負責人 A署說明如何清並同時報公司「資
產負債「財產目錄」其他必要之陳,並敘明無正當理
不到場或不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等內A屆期並未
法務行政行署臺分署以書面 A該分署說明如清繳
並同時報公「資產債表財產目錄」或為其他要之陳報
並敘明無正理由不或不為報或為虛偽報告限制住居
內容;A期仍到場。法務部行政執署臺南分署因 A政執行
法第 17 1 2 5款及第 6情形遂以書面通限制 A
出境。A不服處分並依行政行法 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務部
政執行駁回議。A仍有,應如何提起行政救?(35 分)
代號
2360
頁次
三、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 A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
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
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
A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 B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
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
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 4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
在該處適他班導師 C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與丙短暫交談並告
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 4樓墜落,受
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
傷害。A校認為 BC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
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
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C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 32
條第 1項第 4款及 A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
主張 A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6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32 條第 1項第 4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1項第 4款及第 9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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