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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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
:
財稅法務
科 目
:
訴願法
、
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36
頁次:
-
一、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 36 號碼
頭新建工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
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
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
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遂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
公司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
違反環保法令行為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
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
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
二、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南分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辦理該執行事件,遂以
書面通知乙公司負責人 A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
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屆期並未到
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續以書面通知 A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
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
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
內容;A屆期仍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因認 A有行政執行
法第 17 條第 1項第 2款、第 5款及第 6款之情形,遂以書面通知限制 A
出境。A不服該處分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駁回異議。A如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35 分)
代號:
2360
頁次:
-
三、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 A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
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
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
A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 B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
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
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 4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
在該處,適他班導師 C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與丙短暫交談並告
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 4樓墜落,受
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
傷害。A校認為 B、C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
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
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與C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 32
條第 1項第 4款及 A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
主張 A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6款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32 條第 1項第 4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 32 條第 2項
第1項第 4款及第 9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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