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稅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財稅法務
科 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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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不服乙主管機關對其違章行為所為罰鍰處分(下稱 A處分),遂依法
提起訴願,乙機關於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重新審查 A處分是否合法妥
當時,經重新調查之結果,仍認定甲有上開同一違章事實,惟其所應適
用之正確裁罰法規為另一較重之處罰法規,系爭 A處分適用較輕之裁罰
法規予以裁罰確有違誤,遂撤銷系爭 A處分,改依較重之裁罰法規對甲
裁處罰鍰(即 B處分)。試問:此一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
之訴願?(25 分)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案件,債務人甲對乙執行機關(即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
遂依行政執行法第 9條規定聲明異議,但遭乙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駁回其異議。試問:甲如仍有不服,得否對上開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25 分)
三、甲駕駛汽車因違規停車,經乙公路主管機關(下稱乙機關)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項規定裁處罰鍰,因甲不在現場,遂由丙交
通勤務警察將該違停車輛拖吊移置保管,惟於拖吊過程中造成甲車輛之
損壞。甲除對系爭罰鍰處分不服外,並擬請求返還其已繳納之罰鍰及該
車輛之損害賠償。試問:此一情形,甲得否以乙機關及丙交通勤務警察
所屬警察機關(即丙機關)為共同被告,於提起系爭罰鍰處分撤銷訴訟
之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罰鍰及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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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為人甲於網頁上刊登非法醫療廣告,經乙主管機關查獲認其行為違反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款之規定,遂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
裁處最低罰鍰新臺幣 5萬元。甲不服該罰鍰處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於行政訴訟審理中,受訴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為甲之行為並非
違反同法第 86 條第 5款規定,而係違反同條第 7款規定,惟甲上開違
章行為,仍應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項第 1款之規定加以處罰。試問:此
一情形,原告之訴訟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款、第 7款: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七、以其他
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項第 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八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