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稅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財稅法務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違約金 60 萬元,經第
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審理中甲陳明捨棄違約金 60
萬元及借款 20 萬元之請求,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委任律師丙為有特別
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甲於第一審訴訟審理中死亡,第一審法院判決甲
敗訴。嗣丁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證明甲於死亡前已將上揭債權轉讓予
丁,丁乃以參加人之身分,於上訴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裁判費,
請問丁以參加人之身分提起之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命何人繳交裁判
費?嗣甲之繼承人 A、B、C、D聲明承受訴訟,並表明不願提起上訴,
此時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三、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
原告甲委任 A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 A律師為送達代收
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理人,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 B為送達
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 C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則
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分別向 A律師及 B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
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該送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各如何?
(25 分)

代號:
頁次:
-
四、甲銀行為乙之債權人,同意乙將其土地及房屋信託予丙,丙基於維護甲
銀行之權益管理信託財產,並依信託契約辦理處分信託財產之相關事
宜,俾取得資金以償付乙對甲銀行所負之債務,乙並同意將依約所享有
之信託利益,設定權利質權予甲銀行,以擔保甲銀行之債權。然乙竟將
其所有上述土地及房屋偷偷與丁銀行無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丁銀行亦將該土地及房屋聲請強制執行,並已拍
賣,取得執行款 8000 萬元。甲銀行以乙及丁銀行之行為侵害其債權為
由,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項、第 242 條等規定,起訴請求乙與丁銀行
間所為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及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丁銀行應將系爭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丁銀行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領取
之8000 萬元應交付與丙。試問: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何核定?(20 分)
若第一審判決乙、丁銀行敗訴,丁銀行提起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應如
何徵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