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關務特考 三等 關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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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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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9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
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
關稅法務
科 目
: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26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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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下列上訴是否合法?
甲為乙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之所有土地。執
行中發現乙在其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為丙設定無擔保債權存在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丙並對乙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同筆土地強制執行,
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代位乙起訴請求:確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不存在,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及就丙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並命乙、丙各負擔二分之一之訴訟費用。乙提
起上訴。(13 分)
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12 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因兩造就甲主張之 A方案及乙
主張之 B方案之分配價值有爭執,認有鑑定價值及補償金額之必要,乃依
甲聲請,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經該所函知鑑定費新臺幣(下同)
8萬元,係 A、B兩案各 4萬元。法院因甲未預納,再命乙墊支,乙亦未
置理,乃又於民國 107 年4月2日裁定命甲於 7日內預納,如未預納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甲即於同年 6月13 日繳納 4萬元,並於同年 7月9日、
18 日、20 日、23 日、27 日、8月8日多次具狀聲請擇期開庭續行訴訟。
乙則於同年 7月10 日具狀陳明因案件處於合意停止訴訟狀態,為期訴訟
審理延續,其同意採行甲之 A單一分割方案,餘尊重法院裁定等語。法院
以兩造逾 4個月仍未足額繳納,於 107 年9月13 日通知兩造視為撤回訴
訟。甲聲請續行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25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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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以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 600 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聲請執行法
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土地獲准,於民國 108 年6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
丙出價最高,但未於投標保證金之記名支票背書,執行法院命丙補正後決
標由其得標,次高標之丁當場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月 10 日裁定駁回
丁之異議,丁於同年月 15 日提起抗告。執行法院於 108 年6月20 日將丁
之抗告案卷檢送抗告法院,同時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於同年月 30 日點交
土地於丙。抗告法院就丁之抗告,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以乙所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1月1日之本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
付命令獲准,並於同年 2月2日確定,即於同年月 10 日持之聲請執行法
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土地,經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項特別變賣程序
後之減價拍賣仍未拍定,而於 105 年12 月12 日視為撤回。甲復於 108 年
6月6日持上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財產,乙得否
以該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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