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關務特考 三等 關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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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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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
10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260
別: 三等關務人員考試
類(科)別 關稅法務
目: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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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之送達,是否合法?試附理由回答之。
原告甲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償還借款,甲並指定丙為其送達代收
人。審理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原告甲敗訴之判決,嗣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原
告甲送達。(12 分)
原告丁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戊給付價款,丁並委任己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委任狀載明有一切訴訟權限(包括收受送達之權限),並授與己特別代
理權限。審理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原告丁敗訴之判決,嗣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
向原告丁送達。(13 分)
二、甲、乙、丙、丁共有 A土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丙、丁應有部分各為
六分之一。甲因協議分割不成(共有人間無不分割之協議,且依 A土地之使用目的
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共有物。第一審管轄法院核定甲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
百萬元,並以此計算予以徵收訴訟費用。第一審判決後,乙對該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試問:
乙主張其應有部分為六分之一,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之價額為四百萬元,故上訴
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四百萬元計算徵收訴訟費用,始為適法。則乙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若乙合法上訴後,復撤回上訴,惟丙、丁不同意乙撤回上訴,則乙之撤回上訴,
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13 分)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甲持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嗣該抵押物經拍定後,不足
清償抵押債權,債權人甲得否就其未受清償之債權額,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
證?(12 分)
債權人乙持丙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法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後,並聲請法院強制
執行中。丙以乙所持有之本票債權早已清償完畢,其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乃對
乙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則丙得否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13 分)
四、設債權人甲為避免債務人乙脫產,而就債務人乙所有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扣押執行
後,如他債權人丙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扣押之標的物
查封拍賣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設債權人丁為避免債務人戊處分其所有之特
定不動產,而就債務人戊所有之該特定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執行後,如他債權
人己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處分之標的物查封拍賣時,
執行法院又該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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