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稅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財稅法務
科 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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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於民國 107 年4月1日對債務人乙取得普通債權之確定判決
後,未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嗣乙於同年 6月6日經法院宣告破產,選任
丙為破產管理人,並決定 107 年7月1日至同年 8月15 日為申報債權
期間,甲於 107 年8月20 日向丙申報債權,則甲之債權得否就破產財
團受清償?(25 分)
二、債務人甲以其財產僅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惟積欠乙、丙之債務
共1千萬元,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法院獲准裁定宣告破產,乙對該宣
告甲破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實務與學說意見如有
不同,亦請一併加以論述。(25 分)
三、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為查封拍賣,於民國 107 年8月8日由第三人丙拍
定,丙於 107 年8月10 日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於同年月 12 日核發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丙即聲請點交該拍定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於 107 年9
月9日履勘現場,第三人丁於 107 年9月10 日具狀聲明異議,謂其對
系爭建物有所有權,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確認對該 A土地有優
先購買權,且於 107 年9月15 日依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停止執行,聲請
執行法院撤銷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並停止點交程序,執行法院應如
何處理?(25 分)
四、債權人甲於民國 106 年8月8日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
不動產,於 107 年4月4日由第三人丙拍定,執行法院於 107 年4月10
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丙尚未持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復
經乙之債權人丁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丙可否本於所有權,依強制執
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