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及稅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70630 
考 試 別:稅務人員特考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財稅法務 
科    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全一頁 
 
 
一、甲有 A地一筆,甲與乙於民國 104 年2月2日訂立 A地買賣契約,約定價款為新
臺幣 1000 萬元,乙旋即付清價款,甲乃將 A地交付乙占有使用。因甲遲未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遂於同年 4月1日以甲為被告,訴請甲移轉登記 A地所有
權,但甲嗣於同年 7月15 日經法院宣告破產確定,並指定丙為破產管理人。試問
乙得否續以丙為被告而請求辦理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5 分) 
二、甲於 104 年2月2日受破產宣告,並由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戊為監查人。嗣
丙於同年 3月2日以乙、丁為被告,主張甲、丁曾向其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
約定由甲、丁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屆期未履行,乃訴請乙、丁連帶清償債務。第一
審法院判決丙勝訴,乙未經戊同意而提起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以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乙抗辯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地址不實,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並不備執行名義要
件。試問執行法院就該支付命令已否確定,是否仍得予以審查,而不受該確定證明
書之拘束?(25 分) 
四、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執行債務人。強制執行程序中,因乙所有 A屋經多次拍賣未
果,乃由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並以甲為管理人,甲乃將 A屋出租丙。在強制管理期
間,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為新臺幣 100 萬元。甲未於解繳管理收益於執
行法院前,先行代為扣繳稅款,且執行法院於作成分配表時,將乙上述欠稅列入普
通債權,經乙聲明異議,請求將分配表所載 100 萬元稅款,由普通債權更正為第一
優先債權時,甲反對更正。試問乙有無救濟之道?(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