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關務特考 三等 關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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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260 全一頁
別: 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關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起訴主張乙係其樓下二樓住戶,因乙所僱請之裝潢工人清理疏失造成水管阻塞,
以致甲住家遭淹污水而諸物毀損,乙爭執系爭污染係其雇工裝潢行為所致。甲乃主張
其曾得乙同意雇工在乙住處檢查,在二樓乙家廚房地板及一樓交接處水管挖得穢物
一塊,請乙提出之,以供鑑定。乙則表示當日已丟掉該物,甲乃請求法院就其主張
推認為真,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撞到伊,造成其如何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80 萬元。訴訟中,二人在某律師事務所訂立和解契約,在契約書中載明乙願意給付
50 萬元,其餘請求拋棄,甲願意於乙給付 50 萬元之時起三日內向法院撤回其系
爭民事事件之起訴等內容。若乙給付該款項後,甲拒不撤回該訴,法院通知出庭,
乙應如何在訴訟上主張,以維護其權利?(25 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清償買賣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
甲全部勝訴後,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甲、乙於訴訟外成
立和解,乙遂撤回上訴。問:如乙未依照和解協議履行,甲得否以第一審勝訴判決
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如以兩造間已另為和解為理由,
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四、甲對乙餐廳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執該判決對乙餐廳聲請
強制執行。如乙餐廳之財產不足清償該價金債權時,甲得否執該判決對乙餐廳之合
夥人乙 1聲請強制執行?乙 1如爭執其早已退夥而非合夥人,得循何程序予以主張
以避免其個人財產受強制執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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