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從業職員-第3職等人員/法務【G3702】
專業科目 2: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甄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三大題之非選擇題【題目一、三配分為 35 分;題目二配分為 30 分,
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法條(參考資料)及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1至甲 30 乘坐之遊覽車,與 A貨運公司所僱用之 B司機所駕駛之大貨車相撞,受
傷之甲 1至甲 30,乃選定甲 1、甲 2、甲 3對A及B提起訴訟請求連帶賠償,試問:
(一)法院是否可能判決甲 1、甲 2、甲 3為甲 4獲得勝訴,而為甲 5卻敗訴?【20 分】
(二)若同車亦受傷之甲 21 至甲 25 未表示一同起訴,法院得如何處理?【15 分】
題目二: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其 A房屋,遂本於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訴請乙返還 A房屋。乙抗辯
A房屋為其所有,縱非其所有,其亦有權占有 A房屋。請問:
(一)何謂舉證責任?本件應由何人就何等事實負舉證責任?【15 分】
(二)如法院就本件訴訟判決乙敗訴確定後,乙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就該房屋之所有權
存在,是否合法?【15 分】
題目三: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2項所稱之執行法院與第 14 條第 1項所稱之執行法院,有何區
別?請析論之。【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