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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起訴乙,以A物的買賣契約為由,請求交付A物並移轉其所有權。乙於訴訟中,表示當
事人間「未曾就A物訂立買賣契約,縱使有相關約定,也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則表示
當事人間約定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就有無A物買賣契約的成立及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二事實,應由何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5分】
第二題:
X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士林區)作為原告,以自然人Y(住所在宜蘭)為被告,向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Y返還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有X與Y締結之借貸契約書(該借貸
契約書乃係由X白紙黑字印好的固定格式,Y簽名於上)為證。於該契約書中,並有一項條款
約定X與Y均同意就本件借貸關係發生紛爭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請回答下列問
題:
(一)上述借貸契約書中之「X與Y均同意就本件借貸關係發生紛爭時,士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條款之性質及要件為何?Y得否不受該條款之拘束,而抗辯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11分】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繫屬中,Y將其對X之債務,交由欠Y極大恩情之自然人Z承擔,
此時Y是否可繼續擔任被告?請依據不同之立法例與我國之相關規定說明之。【14分】
第三題:
某甲積欠某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業經管轄法院判決某甲應給付上述借款予某
乙確定在案。嗣後,某乙主張某甲於判決確定後並未清償,乃持該確定之勝訴判決聲請執行
法院對某甲所有之A不動產及電視機1台實施強制執行,並均經執行法院查封在案。請就下列
相關問題,附具理由予以說明之:
(一)某甲主張其於上述判決確定後之第7日,即已透過第三人丁給付該500萬元之借款
予某乙,且其亦未積欠某乙其他任何債務。試問某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
何之救濟程序?【12分】
(二)第三人某丙則主張該經查封之電視機1台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某甲使用,執行
法院對該電視機並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試問某丙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何之
救濟程序?【13分】
第四題:
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該〈督促程序〉中之「支付命令」屬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惟立法院於105年7月1日公布將《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之規定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試問,新法刪除舊法部份內容,其區別之實益何在?請以《強制執行法》相關規
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