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臺灣菸酒招考 從業職 法務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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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從業職員(第3職等人員【一】)-法務
專業科目 2: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作答注意事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
作答者,不予計分。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試題本為雙面,共100分,答案卡()每人一張,不得要求增補。未依規定劃記答
案卡(),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非選擇應用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欲更改答案時,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
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 (考選部公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
準」規定第一類:具備+-、×÷%MRMCM+M- 運算功能,不
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並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
節扣10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1頁,共 1
第一題:
甲起訴乙A物的買賣契約為由請求交付A物並移轉其所有權乙於訴訟中表示當
事人間「未曾就A物訂立買賣契約,縱使有相關約定,也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則表示
當事人間約定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就有無A物買賣契約的成立及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二事實,應由何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5分】
第二題:
X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士林區)作為原告,以自然人Y(住所在宜蘭)為被告,向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Y還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有XY締結之借貸契約書(該借貸
契約書乃係由X白紙黑字印好的固定格式Y簽名於上)為證於該契約書中並有一項條
約定XY均同意就本件借貸關係發生紛爭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請回答下列問
題:
(一)上述借貸契約書中之「XY均同意就本件借貸關係發生紛爭時,士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條款之性質及要件為何?Y得否不受該條款之拘束,而抗辯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11分】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繫屬中,Y將其對X債務,交由欠Y極大恩情之自然人Z承擔,
此時Y是否可繼續擔任被告?請依據不同之立法例與我國之相關規定說明之14分】
第三題:
某甲積欠某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業經管轄法院判決某甲應給付上述借款予某
乙確定在案。嗣後,某乙主張某甲於判決確定後並未清償,乃持該確定之勝訴判決聲請執行
法院對某甲所有之A不動產及電視機1台實施強制執行,並均經執行法院查封在案。請就下列
相關問題,附具理由予以說明之:
(一)某甲主張其於上述判決確定後之第7即已透過第三人丁給付該500萬元之借款
予某乙且其亦未積欠某乙其他任何債務試問某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
何之救濟程序?【12分】
(二)第三人某丙則主張該經查封之電視機1台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某甲使用,執行
法院對該電視機並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試問某丙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何之
救濟程序?【13分】
第四題:
《民事訴訟法》521條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該〈督促程序〉中之「支付命令」屬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惟立法院於10571日公布將《民事訴訟法》
521條之規定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試問,新法刪除舊法部份內容,其區別之實益何在?請以《強制執行法》相關規
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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