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2年國 軍 上 校 以 上軍 官 轉 任 公 務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關稅法務
科 目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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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屢次催討未果,
而乙對丙有 150 萬元之已屆期借款債權,乙卻未請求丙返還之。甲乃以丙
為被告,起訴請求丙給付乙 100 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問:在訴訟繫屬
中,乙得否以丙為被告另起訴請求該 150 萬元借款之返還?若甲所提訴訟
被以無法證明乙對丙存在系爭債權,判決駁回確定,則乙之其他貨款債權
人丁得否就乙對丙之該借款債權起訴行使代位權?(25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5月7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自 95 年起無權
占有甲所有之 A地,故請求乙返還該地。乙抗辯其對 A地存在租賃權,
甲則否認之。乙乃提出其於 98 年7月7日在某咖啡廳中,與甲協商時所
偷錄到甲承認乙對該地有租賃權之對話錄音為證,甲則抗辯該錄音不得在
法院上利用,其並無證據能力,甲之抗辯是否有理?若法院自該錄音內容
知悉甲與乙對談時,有乙之朋友丙在現場一起喝咖啡,但詢問兩造是否另
有證人待傳,均稱:無。如此,法院得否依職權傳訊丙作證?(25 分)
三、債權人甲持准許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 A地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債務人乙所有之 A地為強制執行。如乙就該裁定所載被擔保 B債權,已
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其不存在勝訴確定,則在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
如甲另主張尚有被擔保 C債權存在,則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共有人甲持裁判分割共有物 A地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
院將其所分得土地而為共有人乙占有之部分予以點交。乙抗辯該分割判決
並未命乙點交其占有之土地部分,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乙在甲訴請分
割前,已向甲承租 A地,則在執行程序中,乙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