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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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為某國立高中日間部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教師,該校總計有 18 個班
級。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5條,每週教學節
數應為 8節,然 A認該校學生狀況特殊,生活輔導工作吃重,應比照更
高班級數而僅須教 6節,遂向校方提出申請減授。A之申請遭校方拒絕
後,經提起訴願無果,最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駁回處分,法
院應命學校將其每週教學節數減為 6節。學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方提
出為何無法同意 A所申請之理由,A則主張原處分機關不得於訴訟程序
中提出作成時未具備之理由,更可證學校當初未為裁量,尤屬違法。請
分析 A與學校之主張何者正確?(25 分)
二、內政部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款,訂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該
辦法第 6條第 1項明文,訪查得就共同事業戶之處所實施之。A為某工
廠事業主,素行良好,該工廠從無違法情事,是以拒絕警勤區員警之無
故訪查,認前開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條第 1項違法,認應回歸「有
一定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犯罪之相當事證為據」的原則,不應任意擴大預
防犯罪之範圍。A遂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6條
第1項違法而無效」的確認訴訟,是否可行?(25 分)
三、依照行政院發布之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表,
鄉(鎮、市)長之待遇比照簡任第 10 職等本俸 5級人員俸給支給。某 A
鄉公所遂依前開規定,核定鄉長 B之待遇,惟該鄉所在地之 C縣政府審
議後,決定將之提高至簡任第 11 職等本俸 5級人員俸給支給,雖僅多出
不到千元,但肯定鄉長 B戮力從公,略表心意。如 A鄉公所不服,得否
提起訴願?如 A鄉公所仍按原決定發給俸給,B鄉長得否提起訴願?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