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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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甲將 A車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價格售予乙,並與乙協議為:
乙先給付現金 200 萬元後,甲即交車予乙,並同意其餘 300 萬元,由乙
分3期給付予甲。嗣後乙卻未依約履行。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款 300
萬元,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時,乙表示無力給付,嗣後經審判長試
行和解,加入第三人乙父丙,達成訴訟上和解為:由乙父丙給付甲 300
萬元。請分析第三人丙加入和解之效力,並說明若嗣後丙以其同意參加
和解係被詐欺所致,並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原
告甲得否主張和解不成立、繼續審判?(33 分)
二、甲在乙所開設之美容工作室工作四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敵意與性
別霸凌環境、逼迫自己離職,致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乙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提出反
訴主張甲離職後,違反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
金22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33 分)
三、甲購入 A地,市價新臺幣 2,000 萬元。詎料遭友人乙竊取印章移轉 A地於
乙名下,致甲起訴請求返還。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 A地以新臺幣
200 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移轉登記。請分析如乙將 A地移轉登記予丙,
對本件訴訟影響;並說明如丙於第一審判決時,為訴訟參加,並於乙受第
一審敗訴判決時,為乙聲明上訴,丙之行為效力為何?(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