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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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調
調112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考試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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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甲 A車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價格售予乙,並與乙協議為:
乙先給付現金 200 萬元後,甲即交車予乙,並同意其餘 300 萬元,由乙
3期給付予甲嗣後乙卻未依約履行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款 300
萬元,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時,乙表示無力給付,嗣後經審判長試
行和解,加入第三人乙父丙,達成訴訟上和解為:由乙父丙給付甲 300
萬元。請分析第三人丙加入和解之效力,並說明若嗣後丙以其同意參加
和解係被詐欺所致,並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原
告甲得否主張和解不成立、繼續審判?(33 分)
二、甲在乙所開設之美容工作室工作四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敵意與性
別霸凌環境、逼迫自己離職,致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乙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提出反
訴主張甲離職後,違反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
22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33 分)
三、甲購 A價新臺幣 2,000 萬元詎料遭友 A地於
名下,致甲起訴請返還繫屬,被 A地以新臺
200 萬元賣給的丙請分析如 A移轉登記
本件訴訟說明為訴
審敗訴判,為乙聲訴,丙之效力為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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