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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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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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570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行政執行官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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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50
元,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已屆清償期乙猶未償還,丙應代負履行責任。乙為輔助丙
而參加訴訟,否認甲曾將該借款交付乙。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在下列訴訟中,
乙可否再爭執甲交付系爭借款?
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系爭借款 50 萬元。(13 分)
丙對甲清償 50 萬元後,對乙行使求償權,起訴請求給付 50 萬元。(12 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60 萬元,主張乙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
予甲,於票載日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該支票
係為清償某日向甲借貸同額款項而簽發,惟甲迄未將該借款交付乙,故甲不得行使
該票據權利。甲則否認系爭支票係為償還借貸而簽發。試問關於該支票簽發之原因
事實為償還借款及有無交付借款之事實,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25 分)
三、甲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丙將 A畫交還甲及乙,主張該畫為甲及乙二人共
有,被丙無權占有。丙抗辯其向甲及乙承租 A畫,為有權占用。一審法院判決丙敗
訴,丙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對甲及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就 A對甲及乙之租賃
權存在,並預備抗辯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試問甲抗辯
丙之反訴不合法及丙不得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 20
元,已屆約定之清償日猶未償還,並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為證。試問乙收到法院所發
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之 20 日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乙可否
以甲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出之證據係屬偽造為由,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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