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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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美國舊金山市,在中華民國無住居所)委
任丙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
列乙(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臺北市)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北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命乙清償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等。試問:北院裁定命甲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否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於法是否有據?北院之法院書記官在法院
閱卷室會晤來閱卷之乙,欲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予乙,乙當場表
示其雖無法律上理由但拒絕收受等語,法院書記官應如何送達該文書?
(30 分)
二、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 110 年6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
有物(A地);並主張:A地為甲、乙及丙 3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
之一,A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情形,
但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地等語。請附理由
說明下列問題:受訴法院發現乙於 110 年5月15 日死亡,依法應如何
審理?若乙係在 110 年7月14 日(第一審審理期間)死亡,受訴法院應
如何審理?與乙在起訴前死亡之情形,有無不同?(40 分)
三、甲列乙(市政府)為被告,向 A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乙抗辯甲所提
訴訟是公法爭議並非私權爭議,A地方法院為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等語。
試問:A地方法院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如何處理?若本件係甲向 B高
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法院以其欠缺審判權之確定裁定,移送至 A地方
法院。A地方法院受理後,如認屬公法爭議其並無審判權者,其處理方
式,有無不同?(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