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行政執行官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57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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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某筆電腦器材之買賣關係不存
在,乙則爭執主張兩造於民國 106 年3月5日確有成立該電腦器材之買
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訴訟中,若乙另向法院起訴
請求甲應給付該 300 萬元價金,乙之訴是否違反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
若乙係另訴請求確認該價金請求權存在時,其訴是否合法?(30 分) 
二、甲起訴主張牙醫乙於某年月日有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其植牙脫落,牙齦
歪斜,故依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200 萬元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
問:法院有無闡明甲得追加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義務?若爭點整理中,
兩造對於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侵權行為,均表示同意。則如於審理中,
甲另追加債務不履行之請求,乙乃抗辯該追加違反爭點協議之效力,不
應准許,其抗辯是否有理?(40 分) 
三、甲起訴主張其配偶乙與丙通姦,提出證據為丙於民國 106 年7月間某日
深夜進入乙住處,隔日凌晨始離開,二人期間有多次性交行為,侵害甲
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請求乙及丙負連帶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責。
乙則抗辯甲提出證據為甲於 105 年8月間,私自在乙租屋處,趁尋訪乙
時,偷裝針孔攝影機錄像所得,該證據不能利用。問:乙之抗辯是否有
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