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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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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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行政執行官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570
頁次
1
1
一、甲的 L(坐落於嘉義縣)於前年經代理人乙出賣予丙(住所設於雲林
縣)並已完成移轉登記甲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求確認乙代理甲與
丙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不生效並塗銷L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甲主張自己前年因病喪失意思能力,對乙授與代理權行為無效,乙
代理簽訂的L地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均因無權代理而對甲不生效
力。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30 分)
二、甲於與乙的前訴中主張自己對原告乙有臺幣(下同100 萬元款債
,以之抵 30 萬元因無舉證筆債權存院判
乙全部訴確嗣後甲找到 100 借款乙簽名借遂向管
轄法院訴乙請求 100 元。受訴院如確信該借據足以證明甲
對乙有 100 借款權,對於甲的訴,應如何裁判?(30 分)
三、第二審法院就甲、乙間的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後開了五次言詞辯論
庭,前四次均由審判長丙及陪席法官丁、戊三人參與,第五次則由審判
長丙及陪席法官丁、庚三人參與;惟於言詞辯論筆錄中,並無任何關於
更新辯論的記載。第二審法院依據五次辯論取得的全部訴訟資料,判決
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駁回甲其餘 760 萬元部分的請求
由?是否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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