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47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行政執行官
科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合夥經營 A事務所,甲為執行業務合夥人,若乙
懷疑甲虧空公款,擬退夥或請求損害賠償,問: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得以何
方式取得 A事務所相關營業帳冊?若甲以 A事務所名義向丁購買 B地,丁違約拒不
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乃以自己名義列丁為被告而請求移轉登記該地於甲,丁抗辯甲
之訴不合法,是否有理?(30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3月間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於 105 年5月間向乙購買一機器,
因懷疑該機器與其在訪價時所觀看之機器原始模型不盡相同,部分功能似乎欠缺,
乃主張乙有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該機器原始
模型供鑑定比對,乙則稱其已於 105 年11 月中旬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並交付與中
東之買家。問:若甲主張乙為不完全給付,則應由何人對於乙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負
舉證責任?若甲主張其於 105 年6月間曾到乙處所並對該瑕疵疑點要求乙說明,乙
竟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與他人,造成甲無法舉證瑕疵存在之事實,應該當證明妨
礙,法院應對甲為有利之事實認定,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5 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4月7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主張乙
及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到期未返還,
故請求法院對乙及丙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問:若甲支付命令聲請狀中陳述:
「乙、丙於 103 年5月3日向甲借款 1000 萬元整,約定連帶責任,借款期限 2年,
其後甲於 105 年4月25 日答應乙及丙得延後 2年清償。但因甲急需用錢,乙、丙卻
不返還,故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等為證,則法院據此可否核發支付命
令?又如法院依甲聲請意旨對乙及丙送達支付命令,乙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 10 日
內,即以該筆 1000 萬元根本未交付乙、丙為由,提起異議,丙則未提出異議,則法
院審理該案時,是否應列丙為被告?(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