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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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47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行政執行官
科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合夥經營 A事務所,甲為執行業務合夥人,若乙
懷疑甲虧空公款,擬退夥或請求損害賠償,問: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得以何
方式取得 A事務所相關營業帳冊?若甲以 A事務所名義向丁購買 B地,丁
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乃以自己名義列丁為被告而請求移轉登記該地於甲,丁抗辯甲
之訴不合法,是否有理?(30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6 3月間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於 105 5月間向乙購買一機器
因懷疑該機器與其在訪價時所觀看之機器原始模型不盡相同,部分功能似乎欠缺,
乃主張乙有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訴訟中,甲請求乙提供該機器原始
模型供鑑定比對,乙則稱其已於 105 11 月中旬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並交付與中
東之買家。問:若甲主張乙為不完全給付,則應由何人對於乙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負
舉證責任?若甲主張其於 105 6月間曾到乙處所並對該瑕疵疑點要求乙說明,乙
竟將該機器原始模型出賣與他人,造成甲無法舉證瑕疵存在之事實,應該當證明妨
礙,法院應對甲為有利之事實認定,甲之主張是否有理?(35 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106 47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及丙核發支付命令主張乙
及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到期未返還,
故請求法院對乙及丙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問:若甲支付命令聲請狀中陳述:
「乙、丙於 103 53日向甲借款 1000 萬元整,約定連帶責任,借款期限 2年,
其後甲於 105 425 日答應乙及丙得延後 2年清償。但因甲急需用錢,乙、丙卻
不返還,故請求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等為證,則法院據此可否核發支付命
令?又如法院依甲聲請意旨對乙及丙送達支付命令乙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 10
內,即以該筆 1000 萬元根本未交付乙、丙為由,提起異議,丙則未提出異議,則法
院審理該案時,是否應列丙為被告?(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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