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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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科:財稅法務
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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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
規定之情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稅捐稽徵機
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然而檢舉案件有何情形者
不予核發獎金?(15
二、為保障納稅義務人的稅權益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財政
下設置稅者權利保護詢會研擬監督及行納稅權利保護
本政策並另設置納稅者權利護官以動提供納稅者適必要之
試分別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諮詢會納稅者權利保官兩者之工
作任務15 分)
三、請具體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7條對於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規
避稅捐時之實質課稅原則相關規定,並說明其相關罰則。20 分)
乙、測驗題部分:(50 代號: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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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在我國法制中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不適用稅捐稽徵法?
房屋稅 貨物稅 關稅 遺產稅
2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
不得為之?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納稅義務人之營業秘密者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之稅捐已經逾越核課期間者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租稅獎勵措施者
3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構成稅捐稽徵法設有處罰明文之「詐術逃
漏稅捐」罪,學說上或稱「租稅詐欺」。關於租稅詐欺,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租稅詐欺,不以相對人陷於錯誤為要素
詐術逃漏稅捐罪,並非刑法 339 條普通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租稅詐欺僅限於逃漏國稅,地方稅不在處罰範圍內
租稅詐欺之究辦,應當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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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捐之原則保之是下列何於一及抵押權
房屋稅 契稅 加值型營業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
5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得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出境
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從事奢侈消費
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民法第 244 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訴權之訴訟
由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就欠稅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6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退
稅請求權」。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
請求退稅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7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
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稱「確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者
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8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繳納稅捐文書之送達中,何者並非合法?
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兵役,稅捐文書向其配偶送達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繳款書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以房東作為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稅,因該房屋正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稅之稅單送達於房
屋之使用人即房客
9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或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稅
捐稽徵之協力義務者,機關得進行推計。關於推計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推計所確定之應稅事實,為真正之事實
推計之結果,應當盡可能接近實質之真實
推計之結果,得以作為納稅義務人依所漏稅額裁罰之計算基礎
推計之進行,均應當報請上級稅捐稽徵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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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
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關於租稅規避之說明,下
列何者正確?
租稅規避為違法行為
租稅規避所造成者,為租稅逃漏之結果
納稅義務人所進行之申報構成租稅規避者,倘若並無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
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予以調整
不得處罰
針對租稅規避事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
11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1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
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
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12 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
報日起算。但是倘若應納稅捐為印花稅,其起算期間之基準日為:
應稅交易完成年度之 12 31 日起算
自應貼用印花稅票交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日起算
自機關依法發動調查日起算
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13 關於稅捐稽徵法之核課期間規定,依 110 12 17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下列何者為此次修
正所確定的內容?
確定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之性質 確定核課期間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
確定核課期間為消滅時效之性質 確定核課期間不得因任何理由延長
14 下列所得稅之扣除額,何者並非基於量能課稅原則?
醫藥及生育費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
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15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
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租稅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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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列何者並非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課處行為罰 推計課稅
稽徵機關證明程度之減輕 課處漏稅罰
17 熱門甲服飾店經人檢舉未開立發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稽徵人員乙依法對甲服飾店進行
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為調查甲服飾店之營業所得,基於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事項負有主觀之舉證責任,乙可
要求甲服飾店提示帳簿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在調查仍不能確定課稅基礎後,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
之營業所得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欲依推計課稅核課甲之營業所得倘若有兩種推計之方法
乙可依其行政裁量權選擇其中一種方法
乙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並可依此作為處以漏稅罰之基礎
18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項第 1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
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為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之禁止處分不服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條規定向該管稽徵
機關聲明異議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禁止處分之作成並沒有裁量權限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19 下列對於稅捐優惠之敘述何者錯誤?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稅捐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
為限,不得過度
稅捐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最低稅負制度之引進,即在避免因稅捐優惠之過度而導致稅捐負擔之不公平
依據所得稅法第 4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稅捐優惠
之明文化規定
20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該一獎金占罰鍰比例最高限度為:
5% 10% 15% 20%
21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
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
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
除額之合計數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標準扣除額應對準社會救助法中貧窮線之基準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財
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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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德國人甲為海德堡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於 2022 1月寒假期間來臺灣之 A法律事務所
實習兩個月實習完後隨即返回德國參加國家考試有關其於 A法律事務所實習期間所獲得
之薪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非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所得沒有課稅權
甲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全球所得有課稅權
甲之實習薪資須依照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為就源扣繳
甲之實習薪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是否有課稅權須依照臺德所簽訂之稅捐協定
23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項第 5類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
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1項規定:「自 87 年度起至 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
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
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
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
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1項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
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4 下列之立論基礎,何者並非基於實質課稅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
負擔應負之稅捐。」
財政部 81 220 日台財稅第 810759763 號函:「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項第 9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
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3條之 31項第 1款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
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項第 5類規定:「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
租賃所得。」
25 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
值為 1,000 萬元)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其主張核發移
轉證明在案。然該局嗣後查得,本交易之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之事實。下列對於系爭案例
之法律評價,何者正確?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外,並處以所規避
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
之罰鍰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罪,法院可處 1,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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