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關於「行政法之法源」,行政程序法是否有規定?並請分別舉例說明
「判例」、「大法庭裁定」及「自治法規」等,是否均屬行政法之法源?
(30 分)
二、甲受行政處罰,但因未居住於戶籍地址,且郵寄送達時亦無家人在場,
致未收到裁處書,最後被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第 1項)送達,
不能依前 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
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
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 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 3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
書之日起,應保存 3個月。」為寄存送達。
請問:行政罰法針對「裁處書」之送達,有無具體規定?並依憲法解釋
說明寄存送達與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關聯性?行政程序法
第74 條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之要求?對甲權益之影響,是否在合法之範圍內?(40 分)
三、請說明及比較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關於「比例原則」之規範設計。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