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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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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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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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法之法源」,行政程序法是否有規定?並請分別舉例說明
30 分)
二、甲受行處罰,未居住於籍地且郵送達時亦家人在場,
致未到裁處書最後被依政程序法 74 (第 1
能依 2規定之者得將書寄達地地方自治察機
作送通知書兩份黏於應受送人住居所事務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
其他當位以為送達(第 2前項情形由郵機關為送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 3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
書之起,應保 3月。為寄存送
請問政罰法針「裁處書無具規定?並憲法解釋
說明寄存送達與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關聯性?行政程序法
74 條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之要求?對甲權益之影響,是否在合法之範圍內?(40
三、請說明及比較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關於「比例原則」之規範設計。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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