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2年國 軍 上 校 以 上軍 官 轉 任 公 務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科 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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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下稱:保五總隊)警員,因其於
111 年9月勤餘酒駕肇事,致其 111 年年終考績受考列丙等,無法領取 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某甲不服保五總隊所為不核發其 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之
決定,主張「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既非法
律,亦無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問: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機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行
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點第 1項第 1款:「發給對
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同時有二款以上之情形者,
僅依款次在前之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第 1項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
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
予以適當安置。」之適當安置,以及第 78 條第 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
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
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之緊急安置,其法
律性質各為何?(25 分)
【參考法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
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
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