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關務特考 三等 財稅行政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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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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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2
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財稅行政、關稅法
行政法
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止使
科目除專或數使用本國
號:
10130
10230
次:
2
1
一、某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下稱保五總隊)警員因其於
111 9勤餘酒駕肇事致其 111 年年終考績受考列丙等無法領取 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某甲不服保五總隊所為不核發 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之
決定主張「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既非法
律,亦無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機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行
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點第 1項第 1款:「發給對
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同時有二款以上之情形者,
僅依款次在前之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第 1項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
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直轄市
(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
予以適當安置。」之適當安置,以及第 78 條第 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
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
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之緊急安置其法
律性質各為何?(25 分)
【參考法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
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
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代號:
10130
10230
頁次:
2
2
三、關於行政罰的裁處主管機關原本應在法定之罰鍰下限額度內裁罰不得
25 分)
四、某甲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於 104 225
日提起訴願。經該局認:復查決定書乃於同年 114 日寄存送達地之郵
局,即於同日送達某甲,訴願之 30 日不變期間,自送達次日之同年 1
15 日起算應於同年 213 日屆滿某甲遲至同年月 25 日始提起訴願
已逾訴願期間不予受理某甲不續提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別遭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起訴不合法及最高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裁定駁回
某甲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寄存送達之規定牴觸憲
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1項第 2款規定,聲請憲法審
試問司法院大法官就本案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及寄
存送達之規定有何闡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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