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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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11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使器。
科目除專數理公式,應使本國字作
4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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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就其名下之 A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詎地政機關疏未登記該地上
甲其後將 A讓售予善意之丙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今乙在該地
上興建房丙訴請乙拆屋還地乙抗辯其為地上權人試問之請求
是否有理?(25
二、甲於其 A上興建室內立體停車場,不慎逾越地界,造成相鄰 B地角
落成為畸零地,不堪使用。B地所有人乙旅居國外,不知其事。多年後,
乙返臺定始訴請甲移去逾越地界部分之停車場惟法院斟酌公共利益
及當事人利益,判決免為移去。試問: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三、甲乙兩人共 A應有部分均等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
乙則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丁乙嗣後協議分割 A
雙方同意由甲分得 A惟甲應補償乙新臺幣 500 試問
丁於辦 A地分割登記時,各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四、甲A
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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